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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函

作者:刘宇 发布时间:2015-01-15 点击数:

【摘要】:
质监公函〔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交通运输质量

  质监公函〔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二)监理企业应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业主(无需网上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自评信息是指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对承担项目进行自评扣分的详细情况。项目业主应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同时应对项目从业的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项目业主初评结果盖公章后报项目质监机构。监理企业自评及业主初评表格见附件1。

  (四)对于2014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

  二、时间要求

  (一)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应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自评信息报项目业主。

  (二)各项目业主应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省级质监机构,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上报或评价工作不认真的,项目质监机构应责成项目业主限期改正上报,必要时应对初评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三)项目质监机构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汇总,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级质监机构。

  (四)省级质监机构应于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本省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汇总、评价数据网上填报与复核工作,并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省级质监机构应重点审核信用评分大于95分的监理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3月20日前在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网站公示本省监理信用评价结果,2015年4月1日前完成有关申述、举报处理工作,并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以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文件形式报部。2015年4月1日后,部将关闭监理信用评价网上填报系统。

  三、评价报告要求

  各省在报送评价结果的同时,应结合近年来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中标准、程序、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部。

  四、其他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和公平公正,并安排专人负责评价数据录入,确保数据准确、有效。要认真做好评价结果的公示及申诉、举报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

  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司联系人:

  公路处:翁优灵,电话:010-65292702,电子邮箱:wengyl@mot.gov.cn。水运处:黄宏宝,电话:010-65292707,电子邮箱:shuiyunchu@mot.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质监局。邮编:100736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2.**省201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综合信用评价表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5年1月13日

  交通部质监局:http://zjz.mot.gov.cn/rwqss/public/informationDetail.shtml?informationId=1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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